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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松律师 张进松律师,贵州大学法律专业,中共党员,贵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各种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案件类型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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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进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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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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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怎么处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一对对立的概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各自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如果发生债务纠纷的可申请诉讼。如果债权和债务人都为同一人的,则归为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那么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怎么处理呢?

一、混同债权债务如何界定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它们虽有共性,但又各具特殊性,应分别考察。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条)。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二、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怎么处理

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债权债务混同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比如,儿子欠了父亲100万元,父亲过世后,儿子继承了父亲的所有家业,此时便构成了债权债务混同,原有的100万元债权债务归于儿子一人,自然消灭。

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还规定了设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并不自然消灭:

1、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虽经背书转让,但若转让至债务人时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所载的债权不会因此而消灭,否则对该债务人不公平。

2、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当债权被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质权时,就必须考虑质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不消灭,否则也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再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或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人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的从债务。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现实中,应避免债权债务混同的滥用,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的,第三人可以请求赔偿或恢复原状等。

三、债权债务混同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涉及第三人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所谓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发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例如,债权人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2)合同债权的实现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债权虽然不是第三人权利的标的,但第三人就债权的存在具有正当利益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

2、法律特别规定。

法律为鼓励流通性,设有例外规定,使债权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效力。例如,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继承人为限定继承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保证人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时,通常就自己债务履行,有违保证观念,故原则上应使保证债务消灭。但法律上不妨以同一人负担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主从二债,如保证债务继续存在,为债权人利益时,则例外地以不使保证债务消灭为宜。保证人虽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但限定继承时,保证债务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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