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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进松律师 张进松律师,贵州大学法律专业,中共党员,贵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各种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案件类型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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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进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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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201202010188485

执业律所: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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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高空扔物伤人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介绍】

从天而降的玻璃瓶需要证明什么有说法

2012年一天傍晚,李明和妻子一起外出散步。在路过一处小区时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到。由于天黑,两人均未看清玻璃瓶从楼房何处落下,也没有找到具体侵权人。为此,李明不得不花费医疗费1.2万元。伤愈后,李明将整栋楼31户住户共同起诉至法院。法官最终判决其中24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从高层建筑抛下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随着全国各地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楼时代已经来临,但部分人的文明程度相对滞后,造成高空抛物现象的大量发生,此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侵权存在着具体的侵权人,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建筑物大多采取的是区分所有的状态,高层建筑物里居住着众多的业主,难以判断出侵权行为人,使得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非常难,这也就是高空抛物侵权案最大的特点。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当然,适用此条之前,原告首先要完成自己受到特定物侵权损害的证据。包括,是否建筑物的抛掷物、坠落物使自己遭受损害、是否能确定建筑物范围、损失大小等。只有完成举证责任后,才可以适用该法条。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同时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移转。由被告提供自己并非侵权人的证据。本案中,根据警察的出警记录和李明二人的口供,玻璃瓶是从高空坠落,一楼的四家住户被排除。另有三户人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自身并非是侵权人。包括全家外出、人在外地等家中无人的证明。最终,法院判处由可能实施侵权的24户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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