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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进松律师 张进松律师,贵州大学法律专业,中共党员,贵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各种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案件类型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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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进松律师

手机号码:18008577271

执业证号:15201202010188485

执业律所: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贵阳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金融MAX-A座12层,毕节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万晟阳光城公交车站台旁。

法律文书

民间借贷执行申请书范文

一、民间借贷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金华***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汪**,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2012)**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如下: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4000元计算,自2011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申请人负担本案诉讼费45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并于**年*月*日作出的(2018)**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本判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正义与效率,特申请强制执行,望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吕**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缴纳的费用 1、执行费

缴费标准: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申请过程中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

如:交通、住宿等费用等。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三、民间借贷有什么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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